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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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2014-08-19公布|2014-08-19实施
公告正文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蚌招标〔2014〕134号

 

各采购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市交易中心:

 

现将《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 年8月19日

 

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和质疑,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蚌埠市市级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处理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询问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询问。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是指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项目责任人询问得到的答复仍不满意的,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的质疑。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响应性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文件。

  本办法所称采购过程是指采购文件的发布、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

 

第四条 供应商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询问由采购中心负责受理,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项目责任人以同样形式直接答复。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项目责任人接到供应商询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答复的内容仅限于供应商的询问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得涉及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供应商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的发布、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内容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通知询问供应商,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七条 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八条 供应商质疑由中心综合部负责统一签收回执,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对采购文件(公示期内)的质疑,由采购人答复;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其他事项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会商后答复并报告市招标局监督督查科。中心综合部会同质疑经办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和工作规程对质疑人举证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查证,确认质疑书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质疑书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质疑人发出《政府采购质疑受理通知书》;质疑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向质疑人发出《政府采购补充质疑材料通知书》;质疑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无效质疑,应向质疑人发出《政府采购质疑不予受理决定书》;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中心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质疑人主动提出撤销质疑,应向中心综合部出具“说明材料”,并签字盖章;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事项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招标局依法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

  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九条 质疑经办人会同采购人按质疑处理操作规程和时限对供应商质疑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取证,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重新进行复核,对未发现问题或存在的问题不影响打分排序、中标成交结果,应决定维持原结果;如发现问题导致评审结果有失客观公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七十一条第(一)至(三)项、七十四条第(一)至(四)项分别处理。专家复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形成初步答复意见,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项目责任人会商形成最终答复结论,报中心主任审批后,由中心综合部向质疑人发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或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答复。

 

第十条 对比较复杂的质疑事项,在处理质疑法定期限内,无法形成准确、客观的答复结论,应暂停采购活动,进入复核程序(包括复核招投标文件、信息公告及相关程序、谈判记录、评审结果等相关事项,必要时请有关专家或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论证),将中止采购活动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对质疑人进行答复,并通知采购人在《暂停采购活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后告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因质疑事项中涉及项目经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处理质疑工作结束后,所有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的;

  (三)采购人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五)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其它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应当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或投标供应商。网上报名成功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可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应当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

  (二)必须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质疑事项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质疑人必须提供详实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期限,依照下列规定: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按招标公告或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时限提出;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

日内提出;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提出质疑的,自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成交结果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四条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可参照附件所示的质疑书范本)。质疑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事项以及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事实依据或证明材料、质疑请求、质疑人或代理人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关系。质疑人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质疑的时间,质疑书署名等。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中心综合部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对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进行调查的质疑事项,质疑人、被质疑人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采购中心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当在正式签收到质疑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布,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若七个工作日内未做出答复,可向经办人、项目责任人进行问责,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标局投诉。

 

第十九条 在供应商质疑受理调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采购人、采购中心、质疑人、被质疑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有关签收手续。

 

第二十条 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供应商信用度评价记录,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并报市招标局依法处理。

  (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二)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三)采购中心对质疑书查实,且合理答复后,质疑人仍无理取闹,给采购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恶意质疑情形。

 

第二十一条 质疑人、被质疑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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