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
规范性文件
2009-07-09公布|2009-07-09实施
公告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购〔2009〕736号

 

省发改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省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外办、银监局、皖能集团:

我省加入GPA谈判研究工作已经启动,为加强谈判研究工作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地区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保密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95号)精神以及我省GPA谈判研究工作安排,经会商省保密局,特制定《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谈判应对工作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和地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保密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95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谈判研究、决策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国家和地方利益的重要手段。省级GPA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GPA研究工作的科研机构、专家(以下简称保密方),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保护国家秘密、便于工作开展”的方针,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 成立省级部门加入GPA谈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GPA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级GPA谈判研究工作组成员组成。省级GPA谈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省级GPA谈判保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保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承担。

第五条 省级GPA谈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对各保密方执行省级GPA保密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查处重大失泄密事件。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 保密范围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GPA谈判工作中做出的重大决策、决定;

(二)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下发的关于谈判进展和形势的通报、工作简报、工作情况;

(三)中央和省级GPA研究工作中产生的重要研究资料和研究成果;

(四)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应对GPA谈判的思路、谈判预案;

(五)GPA谈判和研究工作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国家秘密;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省级GPA成员单位及科研机构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遇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章  日常保密管理

第八条 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保密责任。省GPA 谈判研究领导小组各位成员为本单位GPA谈判研究应对工作的保密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对离开保密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GPA 谈判研究中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加强保密文件管理。因谈判和研究工作需要产生的文件、简报、资料、稿件、电报、报表、会议记录及电子文档、磁介质、录音带、录像带等都要依法界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依法确定相应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条 指定专人负责谈判研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决策、决定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电子文档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借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事项的保密管理。涉密资料原则上应现场阅读,一般不得复制和摘抄。如确有需要借用,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借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须统一编号登记,并按原件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涉密信息传输、处理和存储管理,涉密信息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且涉密计算机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严禁上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使用固定、移动通信设备和计算机传输、存储谈判秘密的,必须使用有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固定、移动通信设备和计算机中进行涉密工作。使用移动介质存储涉密信息,须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明确标识,严格管理,禁止移动介质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十二条 做好会议、培训保密工作。省级GPA成员单位及承担GPA研究的科研机构,召开涉密会议和进行培训时,应对出席、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事项。会议和培训要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遵守涉外活动保密规定。在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涉外活动中,保密方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范各种可能的情报窃密活动,自觉杜绝各种失泄密现象。

第十四条 保密方接受境外媒体关于GPA工作的采访,须事先经省级GPA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接受访问时,必须严格统一口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加强宣传和出版管理。在对外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中,保密方要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宣传报道及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资料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出版发行前应报省级GPA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完善课题管理制度。省级GPA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委托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承担课题研究的,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明确保密责任,确定课题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课题研究成果未经省级GPA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发表或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强化专家保密责任。省级GPA成员单位和受托研究机构聘请专家的,应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GPA谈判决策决定及其他涉密事项。

第十八条 及时处理泄密事件。保密方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报告省GPA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采取补救、保护措施。省GPA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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