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
规范性文件
2014-08-15公布|2014-08-15实施
公告正文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蚌招标〔2014〕131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政府,各政府投融资平台,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明确采购需求编制原则、标准和基本程序,提升政府采购执行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市招标局研究制定了《蚌埠市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招标局反馈。

 

                                                                                                 2014 年8月15日

 

蚌埠市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进程,创新管理机制,提升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两级政府采购需求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原则

政府采购需求是对采购标的基本特征及功能要求的具体描述,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政府采购需求的提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性原则:政府采购需求应当切合实际,能够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并有助于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和质量效益的目标。

    明确性原则:政府采购需求应当充分反映采购标的的种类、技术标准、有效参数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具体条件,力求内容详尽、目标明确、配套资料完整。

    非歧视原则: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产品外,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突出普及性、通用性,尽可能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竞争、择优原则。

    厉行节约原则: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突出经济性、实用性,以满足采购人基本使用要求或者达到基本功能目标为标准,在定位方面可适当留出余量,延长使用周期,减少重复购置,但不得超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上限,坚决杜绝奢侈采购、天价采购。

    政策导向原则:政府采购需求应当充分体现政策导向性,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示范引导和政策扶持,重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国内企业特别是国内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主要负责需求的提出、调研、论证、编制、评价等事宜,并为政府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参与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工作,帮助采购人完善技术标准、明确需求目标,并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内,依法保障政府采购需求的实现。

 

    三、政府采购需求文件的基本内容

政府采购需求文件由《政府采购需求报告》和相关附件组成。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类型、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等,分别采用简易文本或者标准文本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报告》。

   (一)简易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通用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各类办公设备、图书、家具、服装、工程材料以及印刷服务、信息系统升级维护服务等,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金来源、预算额度、资金支付方式、拟采用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售后服务要求等。

2 、采购标的。包括采购标的清单、数量、技术参数等基本内容。

3 、资格要求。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能力等基本要求。

4 、评审方法。根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项目基本特征提出拟采用的评审方法。

5 、采购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二)标准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综合性项目,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较为复杂的服务项目等,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项目概况。包括对项目实施背景、基本情况的描述,以及《政府采购需求报告》提交时项目的资金落实、投资评审、资产审核、报建手续办理等情况。

2 、基本用途及需求目标。对项目主要用途、需要达到的性能或者功能目标的具体描述。

3 、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包括供应商的企业类别,各类资格、资质、认证条件,相关声明、承诺、业绩及其他要求。

4 、采购标的。包括采购标的清单、数量及技术参数、完成时限、售后服务要求等。属建设工程类项目的,还要对施工组织、技术力量安排、质量标准等提出具体要求。

5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选择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6 、采购预算。明确项目的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支付方式、预算额度等,项目经投资评审的,还须注明评审确定的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控制价。

7 、评审方法。根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项目基本特征提出拟采用的评审方法。

8 、专家论证意见。政府采购需求经过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意见和结论应做为需求报告附件。

9 、采购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四、政府采购需求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需求应当合理明确。采购项目名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名称,能够体现项目的基本属性。功能定位和功能要求应当合理,不得明显超出使用标准。技术参数描述应当细致、准确、清晰,能够体现采购标的的类别、功能和规格档次。需求内容应当完整,所有内容均需明示,不得包含对供应商的潜在或者隐性要求,不得在采购过程中随意变更、调整采购内容。

   (二)需求应当具有通用性。除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政府采购需求一般应当按照国家通行标准制订,不得以下列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1 、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2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 、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4 、限定潜在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5 、其他不合理条件。

采购人对项目确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注明原因,并提供相关的专家论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与采购申请材料一并提报市招标局。

为便于供应商投标报价和专家评审,政府采购需求中允许引用某一品牌(或型号)产品的技术规格作为参考规格,但这种技术规格并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在允许的偏离范围内自主选择其他品牌(型号)产品,并提供详细技术参数。

(三)需求应当体现政策导向。采购标的全部或者部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的,应当在编制采购需求时,提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求;采购标的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所列产品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指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格型号。

对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预留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资金,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明确只能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对于一般项目,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也应当注明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需求应当优先面向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需求属于公共需求的,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采购需求,应当全部使用国货;采购需求属于办公类需求的,执行相关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并全部使用国货;采购需求属于一般性专业需求的,凡国内具有能够满足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就应当选择国货;采购需求属于特种专业需求的,如大型医疗设备、专业检测设备等,可以选择进口产品,但应当在提交政府采购需求文件前,按照财政部《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和市招标局备案,同时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四)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的选择,按照当年市政府发布的《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执行;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需求文件中说明原因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在提交采购需求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报市招标局核准。

    (五)需求应当经过充分调研论证。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需求前,应当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必要时,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共同论证需求方案,不得只采纳少数供应商推荐的方案编制采购需求文件。

    (六)需求应当体现整体性。编制综合性项目的政府采购需求,应当首先明确项目的整体需求目标,各分项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为整体需求目标服务,充分体现关联性和一致性。与整体项目无关的采购需求,应当另行编制需求文件,不得借综合性项目搭车购置与该项目无关的其他产品。

 

    五、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程序

   (一)需求的提出。采购人根据有关政策和本部门、单位工作需要,提出基本需求,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一并提交财政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或者使用政府融资等其他非预算资金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需求文件编制。采购人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对本年度每个采购项目的基本需求作进一步完善。在单项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当完整编制该项目的采购需求文件。采购人在通过电子化监管系统报送采购申请时,一并上传采购需求文件。

   (三)需求论证与评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在采购需求文件提交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公众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2)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3)采购金额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

   (4)采购人认为应当论证的其他项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在采购需求文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前,报财政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投资评审通过: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设(含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幕墙、防水、消防工程、楼宇智能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等;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大型机电设备购置、大宗材料采购、软件开发、物业服务、安保服务、中介服务、工程相关服务(环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

   (3)按照投资评审相关制度规定应当评审的其他项目。

    按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对形成固定资产的采购需求,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行政事业资产购置预算执行。未编制行政事业资产购置预算的,应当在采购需求文件提交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

   (四)需求公示。政府采购需求实行公示制度。采购人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双方就采购需求作进一步研究对接,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栏目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

    需求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据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文件做出调整。对意见建议采纳或者拒绝的理由,以及对采购需求调整或者修改的结果,要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供应商或者相关主体进行反馈。

   (五)需求文件存档。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公示无异议或者调整修改完毕的政府采购需求文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制作信息公告,并报采购人确认。政府采购需求文件、公示中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需求文件的调整修改情况,是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和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应当作为政府采购基础档案资料,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六、政府采购需求的实现与结果评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实现采购需求作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目标。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与采购需求进行比对,对需求的实现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向市招标局反馈。市招标局应当建立健全需求评价结果的应用机制,及时发现、修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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