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
四川
地方法规规章
2025-09-08公布|2025-09-03实施
公告正文

省级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价格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实际,现就省本级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批量集中采购,是指省级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项目,按照批量集中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省级预算单位单位地在省外除外)台式计算机、空调机品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的,应当按要求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的可以按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二、配置标准

      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根据国家已发布的通用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结合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状况、省级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批量集中采购产品配置标准、最高限价和评分办法,执行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努力实现物有所值、优质优价。相关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三、实施时间

       每年4、6、11月份执行一期批量集中采购。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因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或者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报经财政厅同意后,可以单独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项目采购。

       四、执行要求

      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严格按照拟采购产品配置标准归集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并履行委托协议内容。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计划性和前瞻性,拟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项目管理”模块选择“批量集中采购”实施形式,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明确项目实施时间为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月份,并在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的时限前将采购计划提交至平台电子交易系统,逾期不予受理。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归集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认真、高效组织采购活动。当期归集的省级预算单位特定品目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预算金额合计超过400万的,按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没有超过400万的,可以选择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

       五、合同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合同。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及时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工作,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

       六、其他要求

       省级部门应当将本通知工作要求及时传达所属单位,并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持续规范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本级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省级部门对批量集中采购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或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或者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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