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
地方法规规章
2025-07-11公布|2025-07-10实施
公告正文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交易系统
  • 第三章交易规程
  • 第四章监督管理
  • 第五章附则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0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依托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适应电子化采购工作要求,具备开展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工作,负责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建设管理,依法推进数据交换共享。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系统
第六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安全规范、透明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

       交易系统包括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和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项目采购活动从采购文件编制到采购合同签订期间的采购交易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完成,流程规范、操作便捷;

       (二)采集、编辑、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和识别身份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实现与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三)实现规则控制、风险提示、数据分析和留痕管理;

       (四)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交易系统应当兼容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

第九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和电子化采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交易系统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规范,加强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第十条

       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一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交易系统使用费,不得实施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交易系统设置的文件编制、分析展示、汇总计算等辅助功能和植入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等基础文本模板,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使用交易系统辅助功能和基础文本模板办理采购业务、编制文件资料时,应当认真履行确认核实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交易规程
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并载明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按照交易系统操作规范完成身份认证、权限绑定后,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对数据电文资料进行确认的有关要求,能够由供应商使用其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进行确认即可生效的事项,不得同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需对已上传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应当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通知;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发布更正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具有独立版本号,采购文件更正将生成新版本号。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查看已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同一版本号采购文件多次获取的,以首次获取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加密保存。

第二节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规范编制、确认、盖章、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确认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介质访问控制地址或者物理地址)、CPU序列号(计算机中央处理器的硬件标识码)、硬盘序列号(计算机硬盘控制器的物理标识码)等硬件信息,查看成功提交的证明信息。

       供应商未按前款规定编制、确认、盖章、加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应当加密保存。

第十九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调整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调整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调整修改后重新提交。供应商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后,未再重新成功提交的,视为未提交过投标(响应)文件。

       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个人、组织和单位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

第二十一条

       除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风险承担等要求进行明确,给予供应商解密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线公布开标结果。投标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在线开标,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节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采取随机方式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在抽取申请中明确电子化评审的要求。

       评审委员会组长在评审环节代表评审委员会进行的系统操作,应当经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确认,不得干预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库系统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评审专家抽取名单加密保存;在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监督下,登录专家库系统解密评审专家抽取名单。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专家库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时间准时到达评审地点,向评审现场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或者评审专家证书,核对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组织管理,准确核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引导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评审室,登录交易系统完成签到、做好评审准备工作。监督人员应当做好专家抽取名单解密、专家身份核对和评审现场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暂停采购活动,封存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解封投标(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

       采购人按照规定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和委托的采购人代表,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管理规定,熟悉交易系统操作,依法履行评审职责。

第五节评审
第二十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预审报告。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要从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当加密保存,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现场管理要求登录交易系统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现场应当具备保障评审工作在有效监控和安全保密的环境下运行的条件。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制定、确认、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谈判、磋商或者协商环节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规定数量要求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停止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在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材料,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同一采购项目合同项下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其投标(响应)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

       (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不同供应商编制或者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明确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同无意见。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汇总形成评审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复核、核对无误后,评审委员会成员签署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签署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对已评审环节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评审报告签署后,评审意见生效,除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原则上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最终评审意见以签署的评审报告为准。如遇需及时联系供应商的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通过线下电话等方式联系供应商沟通、提示、告知有关情况,但不得干预或者操纵电子化采购活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依法抽取不同地域的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分别在本地和异地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场地协同开展评审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评审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对本地和异地开展的评审组织工作负责。提供评审场地的异地采购代理机构协助开展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到、评审现场管理、沟通协调、档案资料管理和设施设备支持保障等工作,对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在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在线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备案采购合同。

第七节特殊情形处理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采购活动应急处置预案,依法有效应对处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的各类特殊情况。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实施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评估影响,对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采取顺延相关截止时间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经处置后,仍然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交易系统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和报告,对认定为系统故障的,应当明确故障类型、故障期间、影响范围、处理意见,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运维通知。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使用的网络环境、计算机终端及软件、数字证书等设施设备出现的故障,不属于交易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在使用交易系统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和验证工作,并承担准备验证不充分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八节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采购完成一年内登录交易系统下载项目电子文档资料,并按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其他未在交易系统记录保存的文档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自行保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电子化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的开展情况,将纳入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参与相关方的评价范围。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操作,履行主体身份信息验证义务,对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进行确认,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化采购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文档资料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外,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交易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和运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证书”是指由具备国家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载明证书持有人身份信息、电子签名(电子印章)验证数据等内容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框架协议征集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投标(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和响应文件。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协商小组、询价小组、框架协议评审小组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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