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
规范性文件
2009-12-08公布|2010-03-01实施
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造[2009]4号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加强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十一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八日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其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方法计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造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新疆建设网和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

 

第五条 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二)招标文件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

(三)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制人及审核人姓名。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提交资料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验:

(一)报送资料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招标控制价未超出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第七条 经查验提交资料符合前款规定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中加盖“备案资料收讫”章,对招标控制价予以备案。

招标控制价资料查验及备案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告知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资料予以补正的,所需时间另行计算。

 

第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备案情况及时抄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的不得开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招标人申请备案。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一)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二)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计价的;

(三)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或者委托编制单位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编制业务的;

(四)明显低于工程合理造价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计价规范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书需明确投诉事由、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并由投诉人签名或盖章。

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对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投诉事由成立,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转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尚未开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招标人停止开标,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属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的,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核查意见。

核查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核查组成员或者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控制价计算资料等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复核、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经投诉人同意,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投诉事由进行质证。

核查完后应当形成书面核查结论,由核查组成员签字,加盖核查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经核查招标控制价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招标控制价,重新发布、备案,顺延开标时间并告知所有投标人。受理投诉时已经确定中标人,经审核认定招标控制价的错误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作出中标无效决定,招标失败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受理投诉的日期距离开标日期不足5个工作日的,不影响开标和评标的正常进行,但受理投诉的机构认定继续开标、评标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暂停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完结后,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并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核查组核查招标控制价不得收取核查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核查意见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由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投诉不实的,由投诉人支付。

 

第十六条 投诉人对投诉受理机构不受理投诉,或者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诉,申诉不影响开标正常进行,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申诉事由成立,要求停止开标的除外。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3%的,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承担编制任务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不良信息记录;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罚,或者转交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延误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招标控制价备案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备案,或者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不予备案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招标控制价投诉受理、核查职责的;对违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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