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辽宁
规范性文件
2011-11-18公布|2011-11-18实施
公告正文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辽住建〔2011〕456号)

 

各市建委、绥中县建委、昌图县城建局:

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场运行情况,现就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新申请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除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必须提供三名以上已注册到位的注册造价师,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注册人员,必须出示辽宁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的相关人员已办理注册的证明材料,申报人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及劳动合同。注册单位、社会保险证明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须与申报单位相一致,并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逐级申报。

 

2 、资格有效期届满,申请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人员、业绩等各项指标必须满足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对于未满足要求的单位,将给予取消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乙级降级、甲级延续申报资料不予受理,并建议建设部给予降级的处理。此外,今后在资格审核的过程中,不再设置缓审和整改程序,要求各项指标必须一次性达标。

 

3 、企业业绩考核,均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统计信息数据为准,网上无招标备案项目信息的,视为无业绩,未经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的招标项目,视为规避监管,其业绩不予确认。

 

4 、业绩考核要求,各级代理机构每年至少完成规定招标代理额度的80%以上,资格有效期届满时,必须完成规定的代理额度,未能完成的,视为业绩不达标,按不合格处理。

 

5 、超资质代理的招标项目,视为违规代理,代理结果无效,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当中有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在资质审核中视为不合格。

 

6 、申报晋级的代理机构,其业绩以网上下载的中标通知书为准,其他形式的中标通知书,不作为业绩考核凭据。社会保险不到位的,同样视为不具备资格晋级条件。

 

7 、企业人员变更,应按照先就位,后变更的原则。申请人员变更时,其变更事项须经所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变更单,通过网络传递的方式,报省厅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依据备案结果,办理注册人员变更事项。对于未经审核备案的,擅自进行人员变更的企业,视为该企业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

 

8 、办理人员变更时,从业人员所持IC 卡应及时变更,不得出现IC卡混用的现象。当变更人员撤离招标代理行业时,IC卡即时废止。待恢复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9 、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网上查询无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自动降至暂定级、暂定级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于一年内无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网上查询),在资质考核中,将视为不合格企业,停止招标代理活动,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10 、在资质申报材料中,不得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做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

 

11 、对于个别单位仍存在注册人员不达标的现象,要求甲级、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在2012年1月31日前,暂定级在有效期届满前,必须将缺位人员补充到位,以满足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注册到位以及确定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给予甲级上报建设部,建议降级;乙级自动降级;暂定级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理。

 

12 、对于具有兼营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除外),应按照《辽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尽快办理企业分立,使其具有独立组织机构、独立注册人员。

 

13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监管部门通过网络管理,将随时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运营情况,对于在查询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级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理。

 

14 、资质审核结束后,省厅将审查意见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www.lnzb.cn)”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lnjst.gov.cn)”两个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参加资格申请、延续、升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随时登陆相关网站进行查询。

 

 

15 、参加资格申请、延续、升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通过后,持全套旧资质证书(正、副本)到省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16 、《本通知》若与《辽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86号)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 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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