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
规范性文件
2013-12-24公布|2013-12-24实施
公告正文

关于印发拱墅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拱住建局[2013]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拱墅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3 年12月24日

 

 

 

拱墅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考核细则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拱墅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合同签订及比选情况

 

1 、代理机构应及时与甲方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期限为中选之日起5日历天)。未及时、按规定签订合同引起甲方投诉的,扣2分/次。

 

2 、参加比选的代理单位,开标时迟到的,扣0.2分/次,迟到三次及以上和无故未到者,直接清退出名录库直至下期名录库报名。

 

3 、比选中标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送至中心备案,否则扣0.5分/次。

 

第三条  专职代理人员工作情况

 

1 、在申请名录库时,代理机构须按相关规定组成固定的项目组,并确定其中一至两人为我区项目代理专职人员,全权负责所有招标项目的代理工作。如将专职人员IC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实际操作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的扣2分/次。

 

2 、办理招标核准时相关资料不齐全,招标要求不明确的,扣0.5分/次。

 

3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无专业针对性,出现差错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次。

 

4 、电子版资料与送审核准后备案资料、申请资料、招标公告不符的,扣1分/次。

 

5 、招标文件补疑、答疑或变更开标时间等未能及时通知备案的 ,每次扣0.5分/次。若因专职代理人员遗忘答疑等原因而引起工程推迟开标的,扣2分/次。

 

6 、项目开评标前20分钟,专职代理人员应当到场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扣0.5分/次。

 

7 、项目开评标前专职代理人员应携带工作必需的材料,有材料不足或收取保证金时未携带收据等影响招投标工作情况的,扣0.5分/次。

 

8 、评标前代理专职人员应确认评标专家到场情况及做好专家关闭通信设备等相应要求的提醒工作,否则扣0.5分/次。

 

9 、开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评标报告送至招标办备案,并检查本工程相应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若有遗漏则一并补齐,否则扣0.5分/次。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工作情况

 

1 、清单预算编制时限:自收到甲方设计图纸等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特别复杂或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资料的另行考虑),无故拖延时间的,扣2分/次。

 

2 、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编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出现错误扣0.2分/次。

 

3 、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认真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中差错绝对值3%(含)以上的,扣3分/次;差错绝对值5%(含)以上的,扣10分/次;差错绝对值15%(含)以上的,直接清退出名录库,并对其通报。

 

第五条  建设单位评价代理服务情况

 

建设单位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相应服务后,根据招标文件和清单预算编制、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及有否存在违法违规等现象进行综合评价,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分别为+0.5分/次,0分/次,-0.5分/次,记满5分为止。

 

第六条  代理机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代理机构存在如下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直接清退出名录库并对其进行通报。

 

1 、为同一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投标代理。

 

2 、将承接的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或解除、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 、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 、擅自修改已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处理办法

 

1 、该考核办法由拱墅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库内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计数总分为100分。得分前2名的代理机构直接进入下一期名录库(占用下期名录库自荐名额),如出现排名在前且考核分数相同的代理机构超过2家的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同时以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考核总分数在9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采用末位淘汰制,将不能申报下一期代理名录库。

 

2 、被清退出名录库的代理机构将由中心视情节取消其当年或一年以上名录库申请资格。

 

3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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